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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和“限高”的区别02

作者:刘睿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1次举报

失信限高的区别02


失信限高”之间的联系



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前述“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刘睿璠律师,法学、管理学双学位。专业方向民商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劳动、合同、侵权纠纷诉讼,为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5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