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本事实是案外人李X购买房屋,由案外人黄XX、本案上诉人申XX、被上诉人张X在中间促成了李X与案外人高XX之间的交易。后由于涉案房屋存在问题,导致李X没有成功购买房屋,李X为购买房屋支付的款项应予退还,本案中李X所支付的款项流向明确清晰,已有生效判决黄XX退还李X,申XX退还黄XX,申XX再次申请由张X退还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认为张X完成了居间服务,在居间活动中不存在过错,驳回了申XX的诉讼请求,属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对于申XX向被上诉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申XX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
二、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XX人民币2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申XX自2017年4月17日始至款项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