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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张X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政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本事实是案外人李X购买房屋,由案外人黄XX、本案上诉人申XX、被上诉人张X在中间促成了李X与案外人高XX之间的交易。后由于涉案房屋存在问题,导致李X没有成功购买房屋,李X为购买房屋支付的款项应予退还,本案中李X所支付的款项流向明确清晰,已有生效判决黄XX退还李X,申XX退还黄XX,申XX再次申请由张X退还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认为张X完成了居间服务,在居间活动中不存在过错,驳回了申XX的诉讼请求,属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对于申XX向被上诉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申XX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
二、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XX人民币2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申XX自2017年4月17日始至款项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孙政律师,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维权律师。孙政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020********30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