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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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路X、徐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政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X与被告路X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关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XX、该公司A地块南XX天洋城芙蓉XX9-1-203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双方补充协议》。
二、被告路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返还购房款XXX元,并赔偿原告王X违约金316000元,被告徐X对前述被告路X所承担的给付和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义务。
三、原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路X返还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XX、该公司A地块南XX天洋城芙蓉XX9-1-203房屋房屋。
孙政律师,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维权律师。孙政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020********30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