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曼云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5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苍南县XX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0327MA2C03QC3N,住所地浙江省龙港XX(XX公司内2幢4号一层)。
经营者:孔XX,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苍南县XX厂(以下简称“龙港XX厂”)与被告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港XX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港XX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XX支付原告货款3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从起诉之日起。事实与理由:原告龙港XX厂经营不锈钢等材料,被告林XX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不锈钢材料。2016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林XX出具一份欠条,所欠35000元货款一直未付。后来,原告才发现被告真实名字叫林XX,经委托鉴定,欠条上“林X门”签名中的“林X”两字系被告林XX本人书写。
原告龙港XX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公民基本身份信息证明,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林XX结欠原告货款35000元的事实;
3.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的浙千麦律证所[2020]文鉴字第132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欠条中“林X门”中的“林X”二字为被告林XX所写。
被告林XX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对本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身份证明,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该鉴定意见书由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结论明确,鉴定费用合理,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从该鉴定意见书认定来看,证据2欠条中欠款人处“林X门”中的“林X”二字为被告林XX所写,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该欠条为被告林XX所写,故证据2、证据3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林XX出具欠条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XX向原告龙港XX厂购买不锈钢,2016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林XX结欠原告货款3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的经营者孔XX,该欠条中欠款人处签名为“林X门”。
另查明,2020年9月16日,依原告龙港XX厂申请,本院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对《欠条》中欠款人处签名“林X门”中“林X”二字是否为被告林XX书写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浙千麦律证所[2020]文鉴字第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16年1月29日《欠条》上欠款人处“林X门”签名中的“林X”两字与《结婚登记申请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审查处理结果》、《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林XX”签名中的“林X”两字均为同一人书写形成。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400元。2.2020年12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3.85%。
本院认为:从鉴定意见书意见可知,案涉欠条中欠款人处“林X门”当中的“林X”二字为被告林XX所写,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该欠条为被告林XX所写,故被告林XX向原告龙港XX厂购买不锈钢材料并结欠货款35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经原告催讨仍未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林XX偿还货款35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笔迹鉴定支出的鉴定费2400元,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苍南县XX厂货款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计算利息损失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苍南县XX厂鉴定费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