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曼云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4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浙江XX执业律师。
被告:陈XX,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吴XX与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XX向原告吴XX支付货款81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814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陈XX在浦江XX6230××××2669账户中的存款81.4万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财产保全申请费4590元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XX向原告购买再生棉。2019年1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XX结欠原告货款814000元,由被告陈XX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未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吴XX与被告陈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XX尚欠的货款814000元应当予以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陈XX支付货款81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XX8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XX财产保全申请费4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0元,减半收取5970元,由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