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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邹曼云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涨,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浙江XX律师。

被告:吕XX,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陈XX与被告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求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朱X涨和被告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X辩称,借款属实,原来欠十几万元,后来还了还剩本金五万元,因经商不利,不能偿还。利息确实是按月利率1%计算,已经付到2014年1月29日。希望只偿还本金,免除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8月29日经结算,仍欠原告5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已经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29日。因被告尚欠50000元本金及其余利息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XX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吕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邹曼云律师(咨询电话:13732250441),2015年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法学系;2017年5月开始在浙江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