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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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丹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203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转为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10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辽BXXX号轿车沿大连市西岗区XX由西向东行驶至34号桥墩处时,将在机动车道上观看他人钓鱼的被害人A及钓鱼人B撞倒,致A当场死亡、B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瞭望,且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A、B违反禁行令标志,在XX上机动车道停留,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A系因颅底骨粉碎性骨折、脑挫伤、脑干横断伤死亡;关某某血样乙醇检测值为133.78毫克/100毫升,A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某驾车逃逸至距案发地2公里左右的莲花山隧道口处停车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报案并等待出警,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关某某主观罪过较轻;2、被告人关某某系自首;3、被告人关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并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辽BXXX号轿车沿大连市西岗区XX由西向东行驶至34号桥墩处时,将在机动车道上观看他人钓鱼的被害人A及钓鱼人、被害人B撞倒,致被害人A当场死亡、被害人B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A系因颅底骨粉碎性骨折、脑挫伤、脑干横断伤死亡,被害人A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被告人A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3.78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A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瞭望,且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A、B违反禁行令标志,在XX上机动车道停留,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驾车逃逸至距案发地二公里左右的莲花山隧道口处停车报警,并在原地等侯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身份A,管辖A,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A、孙某某、吴某某、B的证言笔录,被害人A的陈述笔录,被告人A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扰乱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任B
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巍巍
刘丹律师,女,1997年辽宁大学法学专业毕业,2006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