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凇铭律师
由凇铭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吉林-长春专职律师
1764404655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者:由凇铭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4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6-2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1.案件背景:本案为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某 XX 建筑公司(我方客户)因承建某 XX 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在房地产公司破产后,仍有 XX 万元工程款债权未获全额清偿。

2.诉讼主体

o上诉人(原审原告):某 XX 建筑公司

o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公司原唯一股东)

o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公司原副总经理 / 财务监管人)

3.我方诉求:主张股东 XX 违法减资、高管 XX 挪用公司资产共同侵害债权,要求二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

4.审理流程:历经一审、二审,由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二、律师办案方法

1.精准定位责任主体:突破破产程序限制,起诉过错股东、高管个人,确立本案案由。

2.固定核心财务证据:依托破产审计报告、管理人调查材料,锁定挪用资产 XX 元、违法减资 XX 万元关键事实。

3.运用破产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债权分配方案为依据,突破 破产终结债权灭失程序障碍,取得起诉资格。

4.区分法律关系:厘清股东减资责任、高管侵权责任与破产集体清偿规则边界,论证单独起诉合法。

三、案件难点

1.程序障碍:破产终结后,法院普遍倾向不再受理旧债权衍生诉讼。

2.高管因果关系认定:非股东高管挪用资产与债权无法受偿的直接关联难以举证。

3.瑕疵减资定性:被告主张仅形式减资,未实际抽逃资金,抗辩空间大。

4.债权份额计算:破产部分清偿后,可追偿债权比例 XX% 需精准核算并说服法院采信。

四、案件结果

1.撤销一审驳回对 XX 高管诉请的判决。

2.改判:XX 股东赔偿 XX 元;XX 高管赔偿 XX 元;二人在 XX 元范围内连带,合计赔付上限 XX 元。

3.为客户确立总额 XX 元追偿债权,大幅提升执行回款可能性。

五、价值结构

1.程序法价值:确立 破产终结不阻碍债权人起诉过错股东、高管裁判规则,厘清破产法与公司法责任边界。

2.实体法价值:明确未经通知减资等同于抽逃出资,非股东高管挪用资产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客户商业价值:将破产核销坏账转化为自然人债务,挽回 XX 万元经济损失,树立破产债权维权范本。


由凇铭律师,毕业吉林大学。现执业于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2014从事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综合
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1220120********05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