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白XX和其堂哥白XX在宁县XX给其祖父上坟烧纸时,不慎引燃了该沟和及其相邻的正宁县XX、永正纪村清水XX大面的林地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3.7公顷。过火林地植被为山杏、XX、XX、XX、XX、莎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因用火不慎引发林地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白XX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建议判处白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白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白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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