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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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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高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原告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8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9日至8月18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月息2%,被告承诺于2014年6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清息41万元。2016年12月经双方结算,免除3万元利息后,被告向原告出具110万元借条一张。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被告还本79.5万元。2018年1月后被告再未还款,2018年6月18日双方按月息1.5%结算,被告出具33万元借条、收条、还款计划各一份。后剩余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借款本金为94万元,2014年6月1日前未约定利息,被告还本13万元。2014年6月1日之后,月息2%,被告共清偿53万元。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被告陆续还款79.5万元,再不欠原告任何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兰州XX对账单一份、银行明细复印件35页、借条、收条、还款计划、微信截图各一张,证明2013年6月19日、8月18日,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月息2%,被告陆续还本付息,2018年1月1日后约定月息1.5%,2018年6月18日经结算,被告出具33万元借条、收条、还款计划各一份的事实。被告有异议,认为2014年6月1日前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被告提交兰州XX对账单、甘肃XX交易明细各一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13页、微信截图两张,证明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3月3日被告还本13万元,2014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19日被告还款53万元,借条、收条、还款计划的内容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原告对被告66万元的还款明细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借款约定月息2%,被告上述清偿的均为利息,借条是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自愿出具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假设按月息2%计算,2013年8月18日至2016年12月份,共40个月,以1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约产生利息XXX×0.02×40=800000元,被告清息66万元,原告免息3万元,下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万元,此数额与原告诉状所述2016年12月份经结算被告出具110万元借据一份的事实相符。据此,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被告还本79.5万元,下欠借款本金30.5万元。2018年1月后双方约定月息按1.5%结算。以30万元为借款本金,月息1.5%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8日共6个月,约产生利息300000×0.015×6=27000元,原、被告双方结算借款本息33万元,亦与被告出具33万元借条、收条、还款计划各一份的事实相互印证。综上所述,原告的陈述逻辑通顺,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所述的66万元清偿的应为借款利息。原告的证明目的成立,对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及证明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证明目的不成立,对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及证明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之规定,本案中,2018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出具的33万元借条,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2018年6月18日的33万元借条中未写明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6月18日起按月息1.5%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起诉之次日即2019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XX偿付原告邱XX借款330000元,并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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