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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某某与殷勤某、尚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高洋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道某某诉被告殷勤某、尚小某、殷鹏某、吴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勤某、尚小某、殷鹏某、吴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道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96000元(利率按照每月2%计算,利息计算日期从2017年6月1日起到2018年8月1日止,共计14个月,后续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本息共计896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正月至2017年5月,四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0元,2017年6月1日,原告与四被告结算借款本息后,四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80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促四被告还款,2018年7月18日,被告殷勤某、尚小某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一个月内给原告还本付息共计1000000元。到期后,四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殷勤某、尚小某、殷鹏某辩称:我们借原告的850000元属实,但是目前没有钱,不愿承担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告与四被告系同村村民,四被告在宁县平子镇经营海尔专卖店,2015年年正月至2017年5月,四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700000元,2017年6月1日,原告与四被告结算借款本息后,四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共计850000元的二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促四被告还款,2018年7月18日,被告殷勤某、尚小某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一个月内给原告还本付息共计1000000元。到期后,四被告未能还款,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提交的四被告出具的二张借条、原告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还款承诺书、不动产权证书、律师见证书、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被告因其经营的海尔专卖店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归还借款,四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原被告约定利率高于年利率24%,原告要求四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殷勤某、尚小某、殷鹏某、吴弘某归还道某某借款700000元,利息,196000元(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共计896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8年8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0元,由殷勤某、尚小某、殷鹏某、吴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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