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的房屋可以用于出租吗?
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文华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查封扣押的财产由被执行(保全)人保管。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保全)人保管的,则不能使用和出租。
二是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使用,那也是不能出租的。
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不过查封扣押的房屋虽然可以出租,但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当租赁期间查封扣押的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时,租赁合同存在终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