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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发布者:艾文华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2519人看过


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文华

证明标准是对举证责任程度的描述,对案件的胜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诉讼业务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诉点”或者“辩点”。熟练掌握不同案件证明标准的具体尺度,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看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并以此作为被诉罪名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综合衡量己方和对方的证据材料是否“达标”,从而进一步明确诉讼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代理方案和诉讼策略。

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审理阶段,针对不同的举证责任主体,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举证能力强的,法律赋予的举证责任就会大一些,证明标准也会高一些,因此掌握着公共权力和行政资源的行政机关和办案机关,比较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其举证责任要更大一些,证明标准也要更高一些。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专指证明犯罪事实所应当达到的举证责任程度,该标准在学理上称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刑事诉讼法》中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对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概念的外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和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是针对办案机关而言,当然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而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举报人以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被告人,只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线索即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已达到证明标准。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学理上称为“优势证明标准”,又称为“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优势证明标准”要求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可,并不需要像刑事案件那样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在证明标准上都一视同仁,但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比自然人承担的更多一些。

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学理上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具有中间性,介乎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间,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又称“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标准”

基于效率和责任的双重考虑,在不同的行政案件中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会有所不同,极端严格时,就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极端宽松时,就采用优势证明标准。

对于不同的举证责任主体,在证明标准上也会有所不同。行政机关举证的证明标准肯定要比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要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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