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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曾捷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次举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如“购房指标”“购车指标”等大量新型生活稀缺资源,而此类稀缺资源的获取之道,以及相应生活“困难”解决之法中,逐渐出现了“假离婚”的身影。

  网友咨询:

  “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在我国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的,如果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或者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的,就是真离婚了。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已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在双方已登记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相关义务。

  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可能会存在一方假意离婚,另外一方却真意离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做具体分析,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虚伪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律师补充:

  婚姻绝非儿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一纸文书背后附着的是人身、财产等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或者双方是怎么协商的,办理离婚时都要慎重考虑。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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