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24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环游XX)、沐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闫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环游XX、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高X经营款249123元;
二、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算,以14912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沐XX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北京XX公司对原告高X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沐XX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XX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