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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24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吴XX、俞XX、王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张X,被告俞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王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XX、王X就(2013)朝民初字第04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债向刘XX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