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案件,在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有关职责后就不了了之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但行政机关不予理睬。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但有的行政机关仍不予理睬,造成了行政复议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那么,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申请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呢?朱立佳律师在查阅有关规定和专业文章后,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这一问题思考如下。
一、要求行政机关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按此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其法定职责,申请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二、请求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按此规定,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是唯一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仍然没有效果,那么就很难履行了。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三)》有如下记载。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复议机关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故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延缓履行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机关都可以依照该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同时立法机关在该规定的释义中进一步阐述“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进行”。根据该规定及释义精神,对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并无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路径。当事人应当申请上级机关责令履行或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据此,在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时,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该会议纪要并非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法院不会受理的。一起来看一下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以造成法院受理困难。但是话说回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是相同的,应当受到同样的待遇。所以,申请人在面临此问题时,是有争取的空间的。
朱立佳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办公,实务经验非常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理论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行交叉案件、民行交叉案件及刑民行交叉案件。朱律师始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交流。
朱立佳律师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