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撤销河北林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撤销了2家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此前,也有很多朋友咨询朱立佳律师相关问题,今天我们一起看一下撤销资质的法律依据。
一、先看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按此规定,取消检验资格,有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至于一般违法与情节严重的区分是关键问题;三是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资格,而非生态环境部门。需要注意的是,按上述法律规定,取消资格的对象仅限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机构,而非所有的环境检测机构。
二、再看国务院部门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按上述规定,只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就应当处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关于撤销资质的规定,则依法撤销;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撤销资质的规定,则只能罚款,不能撤销资质。所以,上述规定仍不能作为撤销检测资质的依据,还应查询其他法律、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是全国,在这些依据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要考虑每个省份或个别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了。
三、后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按此规定,在河北省内撤销资质的对象为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范围很大。如果是一般情节,应当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如果是情节严重,应当直接移送。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既处罚款又移送撤销。至此,撤销资质的法律依据已经齐全。如果是其他省份,则需找出该省的规定。
四、分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告载明“河北林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和2024年10月两次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北林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件移送函》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石家庄市矿区珠通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30日至2024年10月16日间出具16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CALID、CVN码相同情况。依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石家庄市矿区珠通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函》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公告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均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说,如果撤销资质,应当适用要这两条。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即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中第1家公司,曾两次出具虚假报告被处罚;第2家公司,三年出具163份虚假报告。2家公司的情形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出具虚假报告的次数,二是出具虚假报告的份数,三是因出具虚假报告造成的社会后果,四是生态环境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对“情节严重”是否有明确的判定。此外,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综合判断,生态环境部门的移送函或看法只能作为重要参考,并非天然的铁证。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非常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理论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行交叉案件、民行交叉案件及刑民行交叉案件,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均由朱律师本人办理。朱律师始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