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撤回执行申请
杨光辉155644188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京高法发[2009]78号
第二条 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现224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且经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