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参考】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如何维权?
杨光辉155644188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10.01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511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山东银座公司不服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以及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是否应当再审。
……
(三)关于原判决对房屋占用费和违约金的认定是否有误的问题本院认为,2016年8月15日,涉案《租赁合同》因山东银座公司违约而解除。作为承租人,山东银座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就其承租的房产负有返还义务。山东银座公司未返还租赁房产,其在合同解除后就其转租给案外人鲁信影城的房屋仍在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山东银座公司应向涉案房产所有权人广厦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并无不当。涉案《租赁合同》因山东银座公司迟延交付租金而解除,对此违约责任的承担,双方在《租赁合同》第14.3条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与房屋占用费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二者的责任不能相互涵盖。据此,原判决认定山东银座公司应向广厦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山东银座公司称原判决同时支持广厦公司关于房屋占用费和违约金的主张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