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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发布者:杨光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5325人看过


【司法实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参考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46号民事裁定书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解答

5、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6、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纳入】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未纳入】

一、异议主体?

(一)江苏高院【20171227】

债权人应当是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

债权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查封诉讼保全人以及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

二、异议的范围?

(一)重庆高院【20171213】: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对清偿的先后顺序或者对与执行依据无关的债权数额等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江苏高院【20171227】

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

执行法院应准予已诉讼或未诉讼的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因此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

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已经开始的分配程序,应预留其相应份额。

(三)上海高院【20180508】

认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被纳入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

(四)浙江高院【20120420】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但分配法院认为其不具备参与分配条件而未将其列入分配方案,该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原202条)提出书面异议。

三、是否适用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

(一)重庆高院【20171213】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广东高院【20130917】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当事人可考虑是否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或重整。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不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的,人民法院应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审理。

(三)上海高院【20180508】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四)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46号】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并未限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权,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债权人有异议时应当赋予其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被执行人仁寿公司为企业法人,中集物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没有法律依据,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中集物流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鉴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就中集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继续进行二审审理。

四、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

(一)重庆高院【20171213】:

其他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可以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可能改变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而影响到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江苏高院【20171227】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将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未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三)广东高院【20130917】

人民法院可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在先查封的普通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江苏高院【20171227】

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申请保全为由,主张其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上海高院【20180508】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据此,在先查封的普通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判决主文的表决方式?

(一)重庆高院【20171213】:

异议成立:判决撤销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被撤销后,执行法院应当重新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二)江苏高院【20171227】

理由成立的,应对异议人应当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应分配数额作出判决。执行裁判机构不得作出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决。

(三)广东高院【20130917】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相应的判项。执行法院应据此调整原执行分配方案并予以执行,当事人对案件已处理事项不得再次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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