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离婚纠纷中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杨光辉155644188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P113-114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要严格分清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但在家操持家务者是没有的),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经过互相折抵后,实际上一方在具体执行时需要拿出的现金可能并不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养老保险金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之所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考虑到养老保险金也是婚姻生活中的一项很重要的财产,如果一方退休而另一方在职,若将养老保险金定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配偶一方的工资则是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的。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参考案例: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4民再30号
撤销本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
维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即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三、庆云县城区建设街(东方名郡)1866号4号楼1单元401室住宅楼及储藏室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给被告166100.98元。因该房所欠的按揭贷款由原告继续偿还。四、在原告张某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张某乙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归被告所有,被告张某乙再支付给原告张某甲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共计28011元。五、被告张某乙偿还张丽125027元,原告张某甲再支付给张某乙62513.50元。六、被告张某乙支付给原告张某甲精神抚慰金6000元。以上三、四、五、六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