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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发布者:姚亚|时间:2018年09月19日|7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小地名为凉水丘的312平方米耕地转让给原告作为宅基地建房,合同价款为14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价款,但由于政策原因,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土地流转协议》,耕地仍然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合同价款。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返还合同价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姚亚律师依法起诉。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询问,姚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案件事实,并主张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土地流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返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是否支付欠款利息并无约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们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0元。

       最终人们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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