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亚|时间:2018年09月19日|5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7月24日,原告熊XX(甲方)与被告牟XX(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甲方将位于利川市腾龙XXA栋1单元16楼08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止;租金为10000元/年,押金2000元;已交清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租金、押金共计12000元;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电视费以及其他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缴清。合同签订后,熊XX向牟XX交付了房屋,牟XX向熊XX交清了第一年即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的租金10000元,并交纳了押金2000元。此后,牟XX未再向熊XX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综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解除合同,搬离房屋并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