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投保理赔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530320**********

  • 执业机构: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牵引车与挂车互撞是否属于“自家车”碰撞“自家车”免赔的范畴

发布者:专注投保理赔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503人看过

         首先牵引车与挂车在权属和主体地位上,其是否属于一个不可分割整体或者说一个独立的被保险财产标的和对象?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故挂车虽没有自身动力装置驱动而需要被牵引行驶,但并不因此被排斥在机动车的定义之外。

同时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那么答案很显然,挂车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机动车辆,需要独立投保交强险,同时可以独立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那么牵引车在法律上更是独立的机动车辆,必须要独立投保交强险,当然也要独立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才能安心进入道路运输大军队伍。

故此,牵引车与挂车虽然通常是连接在一起使用,但它们各自独立存在,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两辆不同的机动车,故而实践中在投保时也往往作为独立的保险标的分别进行投保,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保险合同客体。不能因挂车欠缺动力装置驱动需要与牵引车连接使用就将二者当然视为一个整体。

于是,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者不能混同

在实践中,牵引车、挂车是被作为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保险标的分别就机动车损失保险进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而实践中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牵引车、挂车在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被视为一体。由此可见牵引车、挂车视为一体条款在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才有体现,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并没有将牵引车、挂车视为一体的规定。且从前文可知,机动车损失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个险种在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方面均不相同,保险人应当按照承保的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因而,在牵引车、挂车发生互撞时,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引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规定,将牵引车、挂车视为一体,认为两车互撞系“自家车”碰撞“自家车”免赔,以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为由而拒绝理赔。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主车(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主要因为,依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定性以及机动车上路行使时需要购买交强险的规定有所冲突。

在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为解决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将牵引车与连接的挂车视为一体。意在保护第三者的权益。

但是将以上的“一体化思维”继续当然适用于牵引车、挂车发生互撞时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纠纷中。势必剥离了牵引车与挂车系独立保险标的这一客观事实,同时亦忽视了当牵引车与挂车的管理权属绝对不属于同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情形。因而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纠纷中,在牵引车与挂车已分别投保且双方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牵引车与挂车互撞属于保险条款中的“碰撞”情形,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客观事实上,牵引车与挂车系相互独立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亦往往将其分开投保,故对于牵引车而言,挂车是外界固态物体,对于挂车而言,牵引车是亦是外界固态物体,依照保险条款对“碰撞”的一般意义解释,从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考量,基于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投保目的出发,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如果将牵引车与挂车互撞损失排除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之外,便将出现保险人只享受该保险合同权利而无须履行其中至少大部分义务的现象,也就是出现投保的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相撞后,保险人却无须对此承担责任。这一结局不仅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初衷,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更背离了被保险人正当的合理期待利益。否则,牵引车、挂车分别投保,在投保动机与利益上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意义,也会促使挂车车主尽量不再另行该买对应保险。因此,牵引车与挂车相互碰撞应当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的碰撞情形,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如果在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挂车或者牵引车受损免赔,在个案中得到支持,看似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势必削弱挂车的投保积极性,同时人为干预或者压缩保险人的责任和赔付范围,既不符合商事活动的诚信、公正基本原则,更不利于行业的长足发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