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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伤害车外自家人保险要不要赔偿

发布者:专注投保理赔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737人看过

       如今家用轿车给生活带来的便捷不言而喻,每个家庭以拥有自己的私家车为誉。但是私家车自伤案件也是层出不穷、各不相同。

那么私家车给自己家人造成的伤害应不应当得到赔付呢?我们先来梳理几种常见情况。

第一种,驾驶员(投保人、被保人)下车后随即被自己所驾车辆伤害致损;

第二种,驾驶员(被保人和被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和车上家庭成员一同下车后随即被自己所驾车辆伤害致损;

第三种,驾驶员(被保人和被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在操作车辆过程中导致车外自己家庭成员伤害致损的情况;

第四种;自家车辆停止状态过程中意外溜车、移动导致(被保人和被保人允许的驾驶人)自身及家庭成员伤害致损的情况。

首先此处界定和所阐述是否赔付的保险主要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特定保险事故(致害第三者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第一种情况时,如果驾驶员已经完全脱离对所驾车辆的控制,处于绝对的非驾驶员时间和空间状态时,我认为保险应当赔付。因为此时受害人虽然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其当下的真正角色是第三人而非驾驶员,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出现角色重叠时,应当按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做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解。也应当优先选择有利第三人的角色认定。但是笔者认为,驾驶员临时停车查看车况、加油、自查故障、临时停车下车等情况时遭受自驾车辆伤害的,不应该作为第三者获得赔付,因为此时驾驶员仍然是所驾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因为其在车上或者车下确认而否认其车辆实际控制人(驾驶人)角色的,容易引发公共道德风险。

第二种情况,驾驶员是否应当认定为第三人,还应当按照上面第一种情况进行甄别认定。对于已经下车离开乘坐车辆的家属成员必然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指向的第三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只要驾驶人、车辆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免赔情形时,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限额进行赔付。

第三种情形,完全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限定的保险事故构成情形和合同条款约定的第三人标准,自然应当给予赔付。

第四种情形,则要糅合第一种和第二种、第三种情况一并综合评判。分两个步骤来看,第一,驾驶员是否已经从时间和空间上绝对的转化为第三人,已经脱离对实际车辆的控制成为真正意义的第三人。第二,与驾驶员身份无关的家庭成员所遭受的损害事故,不管其是否属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均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限定的保险事故构成情形和合同条款约定的第三人。

本人认同和提出该观点的理由和依据主要源于以下理由。

第一、机动车目前算是高危工具,但是鉴于其使用出行的便捷性,我们不可因噎废食。于是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护享有路权的第三人。那么作为交通工具的直接参与人同样面临着同等的风险。因此,直接武断剥夺驾驶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条件地转化为第三人时的权益,显然与保险产品设立之初的社会使命和立法原意背道而驰。

第二、原来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里面关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免责条款约定为“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属于免赔范畴”,而现在银保监会(原来的保监会已合并)重新修订监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里面关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免责条款已经改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属于免赔范畴”,从这一免责条款的变化,可以确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损害”已经从免责条文里面被拿掉。受害人被合同条款圈圈点点时,若符合第三者赔付情况时大可理直气壮进行索赔。

但是,也不免有好事者认为自驾车导致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损害”不具备索赔依据,因为自己对自己不具备赔偿依据,自己对家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依然不具有赔偿的依据和理由,因为自己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自己与配偶财产混同。这又是观其一不理其二的理论。表象上是不存在自己赔偿自己、彼此财产混同者之间的赔付情形,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事故发生时,实际就已经产生了人身损害的损失,而此等损失往往不可逆转更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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