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023年1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将原有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修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一并推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内容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时间、要求、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此后,全国各省市在相关婚家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陆续发布施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保障。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关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并非新制度。2016年4月,最高法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首次明确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到了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44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申报制度与以往的相关规定相比,不仅将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共同财产确定为一项法定义务,还对当事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如赋予了法官“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自由裁量权,并规定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对该方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另外,在此前的案件中,如果一方无法准确掌握另一方财产状况,就要向法院申请多份律师调查令,法院还需要多次组织当事人质证、询问,而当事人也要奔波于房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则能够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平等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离婚财产分割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一是一方对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掌握;二是夫妻财产与经营的公司财产存在混同,难以区分;三是一方提早进行财产的隐瞒或转移。以上三个原因都会导致夫妻离婚时财产难以厘清、公平分割。
由此看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使用可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强有力的辅助手段,但是要更好地利用此制度进行析产,更仰仗于还有赖于其他配套措施,特别是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的保护,如对于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等违法行为处罚的进一步明确、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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