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规定了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条文中却没有给予(外)祖父母可以探望未成年(外)孙子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虽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10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按照我国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01案情引入:
原告马某臣、段某娥系马某豪父母。被告于某艳与马某豪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育女儿马某。2019年8月14日,马某豪在工作时因电击意外去世。目前,马某一直随被告于某艳共同生活。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周五下午六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周日下午六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马某。
02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马某臣、段某娥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马某臣、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也能使孙女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我国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概否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对于马某臣、段某娥要求探望孙女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居住情况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因素,判决:马某臣、段某娥对马某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个小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03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解读
(1)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法院在将抚养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从法理上看,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溯至罗马法中的家长权。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存在,父母对子女有探望交往的权利,它是亲权或监护权的权能延伸。
(2)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法律权益
在新出台的《民法典》家庭关系编中,将树立优良家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纳入此编,成为《民法典》一大亮点。其实世界各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上,对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均已达成共识。我国从1990年成为公约缔约国到2021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确立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逐步实现立法理念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过渡。
在离婚家庭中,单纯依靠父或母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并不现实,多数情况下他们会请求自己的父母加以帮忙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当出现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父或母被中止或剥夺行使探望权利,甚至是父母不愿探望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缺少的关爱和保护可以由血缘、身份关系产生的祖孙辈情感填补。此时,若能维系祖孙间正常的情感交流,不仅可以减轻父母离婚产生的负面因素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理伤害,也能让未成年子女迅速恢复健康的心理状态。
(3)基于血缘亲情的权利义务综合体
我国《民法典》将探望定位为一种权利,从父母有抚养子女健康成长的义务来说,探望权不仅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种权利,也是其义务。探望权只有中止的情形,不能放弃,探望权的性质与监护相同,义务性同样是其不可或缺的成分,探望子女、给予其父母亲的关爱是父母对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11月21日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第3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该条规定第一次“扩大”了法定的探望权主体,以纪要形式回应了审判实践中屡屡出现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的情形。
(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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