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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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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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期间物业被收回,出租人违约,双倍退还承租人租赁保证金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15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与被告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人民币8580元,水电周转金3000元,并双倍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人民币60060元,共计人民币7164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退还款项的利息(以41610元为本金,按照A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讨该款项所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A地块6号楼、购物中心6号楼41层4108号房屋出租给原告进行办公;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每月租金为30030元,物业管理费每月8580元;租赁保证金30030元,物业管理费保证金8580元,租赁期满,原告未拖欠租金和物业费用的,被告应在原告撤场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租赁保证金及物业保证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若被告单方解约或拒不履行本协议,被告应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同时原告可向被告要求损害赔偿。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等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水电周转金等费用。合同届满前,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不得不在2019年4月提前退出承租的房屋。2019年4月15日,被告致函原告确认被告将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向原告退回租赁保证金30030元、物业管理费保证金8580元、水电周转金3000元。如果被告违约,将按照租赁协议的违约责任执行。原告在收到被告声明函后积极向被告递交了申请退款的资料,但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款项。被告行为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A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退还物业管理费保证金8580元、水电周转金3000元、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60060元;

二、被告A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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