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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署合同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律师教你这样签合同

发布者:潘佳予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111人看过

【关键词】买卖合同 签署 违约 风险防范 

【文章作者】潘佳予  


公司签署买卖合同、销售合同等业务合同前,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本文从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视角,探讨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前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对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建议对策:

1. 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息登记”系统、“深圳信用网”、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查询对方的公司设立情况、信用状况;

2.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对方的诉讼、执行情况,判断该公司的履约能力;

3. 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可要求担保方单独签署保证合同或单方出具承诺函/担保函),或要求履约方提供抵押、动产质押等担保措施。

4. 对担保方的履约状况进行审查:有些担保方为空壳公司,并无实际履约能力;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5. 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审查: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

二、防范合同签约主体身份不明确、不适格的风险

1. 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对策:应尽量避免该情况发生,或要求履约主体与签定主体提供授权委托文件。

2. 签署方未加盖公章: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对方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因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要求出席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另外在一些大型活动中,主办方以某某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特别谨慎。内设机构本身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一定要让对方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签章。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防范逾期付款风险的措施①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②在签署采购合同前签署框架协议,并约定采购方应当提供担保(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等担保适用于双方的所有订单;③及时止损:约定如逾期时间超过特定时限,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

三、合同效力的审查

例如印刷企业必须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医药企业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机械制造业生产压力容器要有生产许可证等,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四、关键合同条款需约定明确、具体、可执行

1. 因语言多义导致价款计算差异。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款的多种计算方式,但未注意多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协调性,导致不同计算方式之间的经济利益差距巨大,引发诉讼纠纷。

2. 结算人员、方式、流程约定不明。部分企业对双方结算人员未明确约定,对账方式混乱,常以电话、邮寄的方式与对方公司进行沟通且不注意固定证据(如对账单无对方公司负责人签字或双方未加盖公章、未保存原始送货单、验收单、或合同已变更但未及时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以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困难,从而给己方造成经济损失。

3. 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有些企业以一定事件发生作为付款前提事后难以区分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尤其是当某些事件难以发生时更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4. 产品质量和规格约定不明。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异议期限,对于多规格产品,应明确具体规格。

5. 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由于买卖合同中,供货方违约对采购方造成实际损失的金额、因果关系等较难举证,实践中建议直接在协议中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否则存在因无法证明采购方的实际损失而导致违约金额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

例如A公司为履行与境外B公司的订单,与C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由C公司代工、直接向境外B公司交货并约定了明确的货物交期。但C公司因缺乏经验,导致产品质量异常并多次逾期交货,A公司为避免违反B公司的订单,被迫增加产品开模费、空运费等支出。因协议中未明确约定B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导致A公司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与B公司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存在违约金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

6. 管辖条款对协议履行的风险①仲裁协议不合法:如约定或裁或审,或仅约定“在XX市仲裁”,但该市具有多家仲裁机构;或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不正确,导致该仲裁机构无法管辖;②约定在异地起诉/仲裁:导致增加差旅费、异地司法进程较落后,无法获得公正判决;③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法定管辖、级别管辖、集中管辖的规定,导致约定无效。

五、合同签订操作规则

1. 确定签约意向后的合同,须经过公司合同评审部门的审核,方可盖章、执行;

2. 与客户进行合作时,尽量使用公司标准合同,需使用客户的合同模板或对我司合同模板有修改时,需提前将合同交给财务、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与客户进行谈判、确认;

3. 内容必须合法、真实,不得出现:阴阳合同、伪造变造印章、在空白页加盖印章等高风险等事件,合同落款以上位置不能出现空白未填写内容(应划斜杠),双方必须有骑缝章且骑缝章完整;

4. 合同相对方为个人的,需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对方为公司的,需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履行合同所需的批准证照(如有)。

5. 合同需有合同编号,且每份合同编号为唯一(风险点:合同不唯一、补充协议无法指向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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