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苑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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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助委托人维权成功,被告返还20万元合同款!

发布者:叶苑怡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784人看过 举报

2023-02-0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苑怡,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苑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XX网络服务平台》,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建设XXXX网络服务平台项目(计算机软件程序模块开发、技术支持与运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9年8月1日向被告支付合同全款20万元。然而,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长时间拖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致使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2022年1月6日,原告以电子邮件、微信以及彩信等多种方式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解除上述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原告支付合同款后,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间内交付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被告长时间拖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经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双方已不能协商解决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1.《XXXXX网络服务平台》并不是整个事情的全部真相。自2018年6月起,原告和被告商定双方为战略合作打造《XXXXX网络服务平台》的伙伴关系,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合同只是在被告无数次对原告提出分担研发费用诉求甚至抱怨、抗议之下达成的—个折中方案,不代表该合作的整个过程和全部事实。20万人民币只是被告方投入合作中的—个零头,根本无法补偿被告方的损失。2.自2018年6月以来,被告连续性投入专职专业工程师和项目管理人员3-8人(平均5人),从零开始打造《XXXX行业生态服务》并已经分阶段向原告多次交付了不同的体系模块,包括(1)区块链后台;(2)对液压设备监测平台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展示数据的后台和前端App;(3)电子商城;(4)积分体系;(5)人才培训体系;(5)远程售后维护服务平台等等,已经完成并超越整个合同的研发和维护要求,其实际价值也远超原告方所提出的20万元。3.被告和原告的合作自2018年6月以来超过两年,被告在合作期间的实际成本资金投入远超200万元人民币,期间被告曾经多次向原告表述原告应当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共同承担工作成本、签署协议成立合资公司、平分生态服务平台的股份,为后续共同事业的发展和融资做准备。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合同只是合作过程中的早就应该发生的小插曲。被告在整个合作期间所承受的损失超过200万元。4.一直以来,原告在合作过程中缺乏诚意,不想投入,只想让被告免费为原告做项目。同时,原告在合作过程中并没有达到多次会议中商定的要求,比如(1)不积极参与,而是心血来潮;(2)对多方面的需求无法确定;(3)没有提供培训课程资料;(4)无法提供生态平台上必须拥有的合作商和客户清单等等,导致区块链平台根本没有实际用户,根本形成不了生态,导致项目失去意义和时效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XXXXX服务平台合作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建设,“XXXXX网络服务平台”,甲方需提供项目启动资金,并提供业务需求、应用场景、业务数据和本项目整体设计方案等,为保证项目前期顺利启动和执行;乙方需投入技术团队,并依据甲方的整体设计要求,与甲方共同制定技术开发方案和推进计划,乙方按计划完成数据分析、业务功能设计、系统对接、功能开发、测试和实施等工作;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新商城服务模块集成,即集成原有商城平台,(原商城平台由原告XX提供,同时保证提供技术对接),该项单价为3万元;2.售后服务模块,即完成设备维修发布、接受维修、维修订单查询、服务评价等功能,该项单价为5万元;3.新积分模块,即能发布和展示行业论坛、培训、专家指导合作、人才培养等内容,该项单价为5万元;4.新积分提供模块,即结合商城等系统业务生成对应积分,积分能够在其他新系统中进行使用(原商城提供对接技术支持),该项单价为5万元;5.技术支持与运维,即半年运维期(5*8)提供不超过20工作日的上门维护支持(项目金额的10%),该项单价为2万元,共计20万元,该合同价款作为本项目甲方委托乙方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投入开发,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所产生的专利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甲方于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启动资金20万元。

2019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备注“新XX平台”。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内容为“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

2022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建设新液压生态网络平台项目,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合同全款2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告参与建设项目的联系人拒接电话、不回微信,原告已无法正常与被告的主要人员进行业务对接,原告认为被告已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故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XXXXX网络服务平台合作合同书》,要求被告退还项目建设开发费用20万元。

被告主张其已经分阶段向原告交付了区块链后台、对设备监测平台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展示数据的后台和前端App、电子商城、积分体系、人才培训体系、远程售后维护服务平台等模块,并提交了XX与X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但该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涉及被告向原告交付模块的内容。被告主张**台无法上线系因为原告提供不了真实的用户和合作商等数据,但其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亦未涉及相应的内容。

原告表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向被告提供了资金和数据,案涉合同名为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委托开发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在审核本案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液压生态网络服务平台合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仅负责提供资金、数据、方案等,承担的是辅助协作事项,“XXXXX网络服务平台”主要是由被告负责研究开发,故案涉《XXXXX网络服务平台合作合同书》应为委托开发合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工作成果,原告以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价款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返还合同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苑怡律师(联系电话:13560330413),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执业前从事不动产登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劳动纠纷
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
1440120********13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