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霍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苑怡,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区,。
被告: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鲁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叶苑怡,被告冯某某、鲁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霍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机构对广州市**区基立北街**房次卧(厨房旁边的卧室)、客厅的天花板和墙体裂缝及广州市**区基立北街**房的阳台外墙进行维修;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广州市**区前进路**房(以下简称703房)的所有权人。两被告系广州市**区前进路**房(以下简称803房)的所有权人。2020年5月,两被告对803房进行全屋大规模装修,并使用电动机械凿除原有地砖进行野蛮施工。自两被告装修以来,原告房屋陆续出现天花板多处不规则开裂、天花板渗漏等状况,803房阳台处更是有外墙剥落的现象。因两被告的装修行为导致原告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某、鲁某某辩称:两被告在聘请装修公司装修依法依规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原告提出因装修对其产生影响要求改用小钻头装修,装修公司已经改用,两被告一直与原告保持沟通,不存在野蛮施工的情况。涉案楼宇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有30-40年楼龄,部分外墙经常剥落,原告主张803房阳台外墙脱落是两被告装修导致,两被告不认可。两被告不同意鉴定,但同意由装修公司修复或由原告聘请装修公司修复。据装修公司的反馈,装修没有损害原告的房屋结构,鉴定费用比修复费用高,鉴定带来的损害比已经造成的损害要大。如果进行鉴定,裁判文书定会记载涉案房屋的鉴定情况,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后会对原、被告再销售房屋产生影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区前进路**房的产权人为原告。广州市**区前进路**的产权人为被告冯某某。
诉讼中,原告表示:2020年5月发现有损害,损害部位包括703房次卧、客厅的天花板及墙体有裂缝及803房的阳台外墙剥落。两被告则表示:两被告婚后购买803房,2020年购买后进行装修,从2020年5月10日开始装修至2020年9月;确认703房有损害,但无法确认具体受损部位。
原告向本院申请对703房次卧和客厅的天花板和墙体产生裂缝的原因、703房受损情况、703房房屋安全、803房的阳台外墙剥落原因进行鉴定。两被告表示不同意鉴定,同意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机构或者原告信得过的维修机构对703房次卧、客厅的天花板和墙体的裂缝及803房阳台外墙进行维修。
两被告质证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确认对原告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程度、原因不予确认,803房阳台外墙脱落不是两被告造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上下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机构对广州市**区前进路**房次卧、客厅的天花板和墙体裂缝及广州市**区前进路**房的阳台外墙进行修复,两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向本院申请对703房次卧和客厅的天花板和墙体产生裂缝的原因、703房受损情况、703房房屋安全、803房的阳台外墙剥落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并非必要,故本院对原告的该申请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某某、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机构对广州市**区前进路**房次卧、客厅的天花板和墙体的裂缝及广州市**区前进路**房的阳台外墙进行修复,并在上述维修工程完毕之后将施工破坏部分恢复原状,上述维修费用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均由被告冯某某、鲁某某负担;上述工程实施期间,因工程实施需要,原告霍某某需提供被告冯某某、鲁某某和维修人员出入上述703房及维修便利等协助义务。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某某、鲁某某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霍某某预交,原告霍某某同意由被告冯某某、鲁某某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霍某某。
叶苑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