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于2012年7月4日通过中间人王伟,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2年9月15日借款20万元用于生活急需,口头约定利息3分,支付利息3个月后,因被告无力偿还借款,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商定把被告名下的房产公证由原告来全权处理偿还借款,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实现,被告于2015年10月16日重新出具借条,并承诺尽快还清,这些年来,原告一直催要借款,但被告迟迟不予归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程向玲律师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其中对2012年9月15日200000元的借款,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回单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该笔借贷事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虽抗辩该笔借款已经偿还,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该笔借款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13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300000元的借贷事实,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款项交付情况,对该笔借款,法院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王平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均由被告负担。
程向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