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在双方亲属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按照被告习俗,用其父的账号向被告支付彩礼111800元,后双方性格不合分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支付的彩礼111800元。
因此被告委托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程向玲律师进行当庭答辩。
原被告双发恋爱同居期间收受乙方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产,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条件消失,双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该财务。
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恋爱同居期间接受了原告父亲111800元的转款,但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已恋爱同居近一年的时间。
在原被告恋爱同居期间,因双方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各项生活开支主要依靠被告接受的该款项,被告将该款项转至支付宝或者微信用于双发消费,原告亦接受了被告转的部分款项。
作为接受财务的一方,在婚约解除时应当将财务予以返还,考虑到原被告同居生活实践较长,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双反现已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亦存在一定过错。
鉴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二分之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11800的50%,即55900元。
程向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