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18年12月,韦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慎撞到童某,致徐某受伤。
因童某是个人包工头,并非一般企业员工,其无法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账等证据证明其误工费,故韦某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误工费。
2019年1月,童某委托本人代理本案,在本人指导线,其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同月,本人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与相关证据。
2019年9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童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干,其中误工费按照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法条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律师点评】
本人所指的“无业游民”是指无证据证明自己有工作、有收入来源的人。此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误工费标准起诉,一般情形下法院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