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票据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前男方出资买房登记女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王权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离婚 |9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近日,本人承办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俞某(男)与姚某(女)恋爱期间,俞某于某支付42万元首付款购房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于姚某名下,一个月后,双方结婚。

婚后,因俞某存在吃喝嫖赌的行为,双方感情破裂离婚。

离婚三个月后,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离婚时未分割的商品房进行分割,理由是该房屋首付款系俞某支付。

姚某(女)遂委托本人代理该案。

 

【争议焦点】

该商品房应如何分割?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与姚某私下沟通,明确表示该案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六七十万),令女方极度忧心。

 

【法条索引】

《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解释三10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承办结果】

在法律上,婚前男方出资买房登记女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这一其实并无明确规定,正因如此,尽管法官已经和姚某明确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法官的意见,分割金额在六七十万),本人在庭审过程中仍据理力争,并援引了大量的案例,从而令对方律师陷入焦躁不安的境地,主动提出调解方案。

因案情复杂,本案经四次开庭,最后,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姚某支付俞某37万。

姚某对本人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启迪】

1、庭审形式瞬息万变,法官预先透露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最后结果;

2、一定要请专业律师处理,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