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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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票据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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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的巨大作用

发布者:王权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不少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出于节省律师费考虑,往往选择不聘请律师介入而是由自己出庭应诉,许多情况下,此种做法无异于得了芝麻丢了西瓜,好多原本可以胜诉的案件因当事人的不专业而败诉,下文以一起本人亲自代理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说明此问题。

一、案件概况

20174月,A公司与B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将B的相关信息发布于A公司的某网站上及相关合作网站上(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费十六万六千元),以此提高B的知名度,从而获得商机。

20193月,B心生悔意,遂聘请律师诉于法院,要求:一、解除与A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二、A公司向其返还十六万六千元服务费。理由:一、A公司到目前位置尚未将约定的信息发布于网络,二、经查询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发布相关信息的网站并非A公司所有,而是第三方C公司所有,故A公司构成欺诈,根本不可能将信息发布于相关网站。

对此,A公司派员工出庭应诉,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关键证据为:一、网络截图若干份,用于证明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息发布于网络;二、C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A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败诉,其认为:一、合同中未约定发布的相关信息具体是什么信息,故网络截图无法证明A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二、相关网站为C公司所有,在但签订合同时未作说明,故A公司涉嫌欺诈。基于上述原因,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二、A公司向B返还服务费十六万六千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A公司终于想到要聘请律师,遂委托笔者代为上诉,经与当事人核对情况并仔细翻阅一审资料之后,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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