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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2种救济途径

发布者:许晓燕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1325人看过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遇到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报警,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证据效力很高,如果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将直接影响后面的责任承担比例。但当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却发现自己并不认同认定结果,就很伤脑筋了。当事人有权利救济吗?还是只能被动的接受事故认定结果呢?其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划分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文书,由于诸多因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可能认定有误,引起一方当事人不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当事人也当然有权利进行救济。接下来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就和大家一同了解下2种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此处的“诉讼”并不是针对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这一行为的“行政诉讼”,而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并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举证说明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不进入诉讼程序,而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或个人之见的协商,就很难有其他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的不当之处,从而成为认定各方责任的最重要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作为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一种,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整体仍遵循过错原则。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以及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查和认定;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过错行为,亦是人民法院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

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法庭对其进行审查、质证后,如果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就可以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如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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