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已经成为工伤领域的常识,但如果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出现迟到早退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还能向单位主张工伤责任吗?本文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拟就这个问题向大家进行详细分析。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对交通事故中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现行条款的字面含义来看,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判断的重点在于职工是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关于“上下班途中”,条例中并未明确限定于“正常时间上下班途中”。换句话说,无论是否“迟到早退”,只要职工确实是在上下班的路途上,均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职工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可按照纪律规定予以处分,但仍然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范畴。而劳动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以及后续的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标准等均由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是无权予以剥夺或更改的。同理,员工是否违反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也不应作为认定工伤与否的标准。
另一方面,从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来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取消了原工伤认定范围中的限制性文字,客观上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是有了明显的变化和进步的。因此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当尊重立法原意,体现出法律演化过程的价值导向和进步性,而不应该走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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