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近期有HR朋友咨询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单位因某一员工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而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支付代通金吗?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不支付代通金呢?以下是许律师整理的一些关于代通金的相关知识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了解下。
1、代通金是什么?
代通金的法条依据为2008年1月1日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规定,即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但如果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则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将“代通金”理解为“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补偿金”。
2、单位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代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况才能适用代通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只有以上三种情况下(即: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金的适用应当以单位具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为前提,不是所有解除合同的情形都能够适用。代通金只具备“补偿金”的作用,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是“赔偿金”。
3、劳动者也需要支付代通金吗?
(1)《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员工支付代通金的任何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就违法解除合同,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但如果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辞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须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员工支付代通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条款及竞业限制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此处劳动者应支付的“代通金”明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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