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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发放高利贷属于犯罪吗?

发布者:许晓燕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651人看过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 18915762832)

“高利贷”从来都不是一个让人轻松的词,甚至还会让人很容易的联想到刑事犯罪,轰动全国的“山东辱母杀人案”也是从一起高利贷讨债案件中引发出来的血案。那么私人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呢?接下来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就详细介绍高利贷的“前世今生”。

1、法律意义上“高利贷”的判断标准

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高于法律规定利率的借贷,其借贷行为本身属于民法上的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属于合法利息,受到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贷款人已经自愿给付的,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贷款人尚未给付的,借款人要求贷款人继续支付的请求将不会被法院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高利”。现实中,高利贷的借款利率远远高于年利率36%,接触过的涉及高利贷案件中,往往月利率就可能高达12%,年利率达到144%。但无论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多少,一旦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都将不受法律保护。

2、发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严格意义上来说,私人发放高利贷肯定是“违法”了,但违反的是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需要承担的是超过36%年利率部分的利息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但根据2019102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符合一定条件的高利贷也会构成刑事犯罪。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4)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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