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就业歧视一直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但,更不能忽视。其中在就业市场中,最经常发生的就是性别歧视和地域歧视。随着如今法制不断完善,普法力度空前的背景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敢明目张胆的表露出这种实际上存在的歧视,而是以其他各种理由委婉拒绝。不过总有那么些“敢为人先”的单位,不仅拒绝求职者的申请,还要明明白白的告诉求职者,自己是多么歧视某个地域或某个性别,完全置国家法律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那么这样的单位也终将得到其应有的法律惩罚。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XX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针对该公司发布的这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简历中,包含有闫XX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后闫XX在APP中收到了针对这两个岗位申请的公司回复,均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闫XX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同时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闫XX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XX公司承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属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判决说理部分分析的全面而深刻,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下载或私信小律,本文仅就重要主旨部分做一定总结陈述)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何种事由属于前述条款中“等”的范畴,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还是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
闫XX向XX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XX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闫XX 的案涉招聘过程中,用人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闫XX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XX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闫XX进行了差别对待,构成对闫XX的就业歧视,损害了闫XX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闫XX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许晓燕律师分析:在这个案件中小律发现这位勇敢对就业歧视提出抗议的求职者应聘的岗位之一是“法务”,很有可能其本身学习过法律或是法律行业内的人士,在面对这样的不公待遇时,可以想到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小律更希望,通过每个行业内外人的共同努力,能让更多的人在面对不公,甚至是不法行为时,都能想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那么,整个社会的法制进步就更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