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以前是“寡妇门前是非多”,现在是“家里有娃是非多”。近期较热的新闻中有两起都是和小朋友有关:前有南京家长登门打人,后有楼下邻居破门教育楼上熊孩子。幸运的是,这两起事件中被登门和被破门的事主家中,都有监控,记录了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成为打人者和破门者后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所以,可以的话,请在家里安装个监控吧。
在看欧美电影时,经常会出现房主端着长枪,指着入侵者并警告的画面,是“私有领域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典型的画面之一。这种画面当然不可能出现在我们身边,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却很有必要认真了解一下。如果遇到不请自来的不速之客,我们需要明确知道自己拒绝开门以及要求离开的权利;而对于那些本身有“破门而入”追要欠款或找人打算的朋友,也要仔细考量一下这种行为可能引发的刑事后果。
在邻里纠纷、债务追索、情感纠缠等等事件中,经常发生一方擅自闯入另一方住宅的情况出现,似乎闯入方也有一定的自己的理由,并非毫无道理可言。但这种基于一定前因而产生的侵入就理应受到宽容对待,而不需受到法律的制裁吗?其实这是一种误区。虽然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与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相比,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损害没有那么明显,但每个人都能在自己住宅内享受安宁和安全,是一种与人身和财产不受任何非法侵害相同重要的权利。无论非法侵入者的动机为何,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存在民事纠纷,各方当事人也应当注意维权的合法力度,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一不小心”成了罪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意义上的住宅既可能是自有的,也可以是租借的;既可以是长期居住的,也可以是临时居住的;既可以是居住者在家的住宅,也可以是空的住宅。但机关单位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属住宅之列,非法闯入机关单位的,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评价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还需要对非法侵入的危害行为情节是否严重进行分析,而非只要出现侵入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对于那些侵入住宅情节显著轻微,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影响甚微的案件中,则一般应当按照行政违法进行处罚。在小律搜索的相关案例中,被告人被认定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不仅有非法入侵的行为,还伴随有一定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或者是入侵行为严重影响了居住人生活,给他人的生活安宁造成了严重危害。
小律说: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权,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但需要得到应有的了解、重视、尊重,乃至于敬畏。家,永远应当是一个人最安全的港湾,而这份对于安宁的期待,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刑法保障的权利。无论存在怎样的纠纷,都不是犯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