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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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Offer又反悔,公司应当赔偿

作者:许晓燕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07次举报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昆山太仓许晓燕律师 18915762832

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很不容易,如果已经收到心仪公司的Offer,入职前却又被告知不录取了,公司这落差就更大了,难道员工只能吃哑巴亏吗?那可不一定。今天小律和大家一起看看公司“耍赖”不成,反被判赔的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8日北京某公司向小吴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小吴通过了公司面试,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及《入职信息登记表》。小吴按照公司邮件要求进行了回复。2020年11月22日,公司人事发送电子邮件称公司决定对小吴不予录用。后小吴以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公司应当向小吴赔偿5000元。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本院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京XX公司已向吴XX发送《录用通知书》,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标准、报到时间等内容,吴XX收到该通知后亦回复邮件表示确认入职,此时吴XX已产生信赖利益。北京XX公司主张该通知明确了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录用者进行背景调查,但二审中其明确背景调查并非针对所有员工,且该条款未约定录用者在背景调查中应当履行何种义务以及如何履行。根据双方微信及邮件往来记录,吴XX亦同意北京XX公司对其进行背景调查,且吴XX提交的简历中已有上家公司名称。北京XX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开展背景调查,仅以吴XX未提交上家公司的相关联系方式为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XX公司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1、并非只有在签约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才受法律的约束。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为达成契约,就已经开始影响彼此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本案中,小吴收到北京XX公司的Offer后,回复了同意入职的邮件,对公司产生了合理的入职期待,公司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与小吴签订正式的合同。因此,当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反悔的正当性时,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从而向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构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许晓燕律师分析: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员工,诚信原则的遵守,不仅体现在签约之后,还体现在签约的过程中。而企业相对于员工而言,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出尔反尔”“言而无信”也会给准员工造成更多的信赖利益损失。因此,企业的HR在发出Offer之前一定要谨慎考量,避免随意发出和反悔,给相对方和本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许晓燕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曾服务于某大型拟上市公司多年,在公司治理、合同及应收账款管理、劳资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昆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