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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篇(三)——商业秘密

2023-05-11

发布者:朱俊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289人看过举报


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文档、关键数据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对其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建议企业不仅要有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主观意识,还要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或技术采取客观严格的保密措施。

3.3.1、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应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企业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信息被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资料以及生产流程加以物理隔离,以防因保密意识不强导致泄密。委托他人加工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约束。

完善企业保密制度建设。企业保密制度用于定义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区分保密级别及其使用权限、商业秘密的加密和解密规则、涉密区域与外来人员管理等。

3.3.2、完善员工和协作单位保密管理措施

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对其接触或者可能接触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为了保护持有商业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定期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存续期限相同,即只要商业秘密一直存续,保密义务就可以始终附随。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包括:

 界定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明确需保密的人员和保密的方式,以及保密的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除列举一般性的保密信息范围外,可以专门列举与该员工岗位相关的、企业重视的保密信息,也可以约定如果员工不确定某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则应按保密信息处理,除非企业或上级明确说明不属于保密信息。

保密协议的签订只是用人单位保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还可以考虑制定保密制度,进行保密培训等强化保密意识。对于重要的保密信息,应通过技术加密、控制信息知情人员范围等措施增加保密效果。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通过合同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定限制,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手段。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有关联,使用对象也有一致性,可以考虑一并约定在同一份协议中,对于重要人员也可以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在与协作单位进行贸易或协作开发时,应约定保密条款。包括界定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明确需保密的人员和保密的方式,以及保密的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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