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一向原告购买粗苯原料。2019年8月14日,双方签订购买200吨粗苯的供销合同,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了被告一方指定仓库(即被告二处)并完成验货交付。2019年9月初,双方对账,被告共需支付货款701928元,后被告一给付了350784元。被告二向原告出示了盖有双方业务章业务对接函,声明被告一是受被告二的委托开展粗苯业务。
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工具达成买卖合意,互传交易中的资料,且双方已经达成并实际履行多单,应该认定双方买卖关系真实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就所欠货款履行支付义务。
盖XX照互传合同的方式所起的作用是和传真机一样,与原件一致的照片件应该认定为传真件,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传真机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