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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俊|时间:2022年08月30日|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一向原告购买粗苯原料。2019814日,双方签订购买200吨粗苯的供销合同,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了被告一方指定仓库(即被告二处)并完成验货交付。20199月初,双方对账,被告共需支付货款701928元,后被告一给付了350784元。被告二向原告出示了盖有双方业务章业务对接函,声明被告一是受被告二的委托开展粗苯业务。

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工具达成买卖合意,互传交易中的资料,且双方已经达成并实际履行多单,应该认定双方买卖关系真实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就所欠货款履行支付义务。

盖XX照互传合同的方式所起的作用是和传真机一样,与原件一致的照片件应该认定为传真件,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传真机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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