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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主张股东权利?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股权纠纷 |444人看过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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