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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单方法律行为来认定股权代持关系?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5日|分类:股权纠纷 |372人看过


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单方法律行为不能建立委托代持股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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