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转让共有房屋,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根据转让人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等,受让人对转让人不享有房屋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道且已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法应当认定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受让人的权益应予保护。
房屋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转让共有房屋,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根据转让人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等,受让人对转让人不享有房屋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道且已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法应当认定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受让人的权益应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