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转让不动产物权,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房屋买卖交易,首先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然后由买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最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可以依据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情况予以认定。但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健全,当事人双方又没有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对于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则不无疑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1)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2)出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3)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的、连续的、公开的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